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事情情形作出划定。。。。。
第一款划定,,,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,,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,,给予响应处分。。。。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,,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需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形,,,阻挡弄虚作假、虚报夸诞,,,阻挡遮掩真相、报喜不报忧。。。。。执纪监视中发明,,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、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,,,上报假情形、假数字、假典范;;;;;有的为了掩饰爆发的问题、遮掩太平,,,遮掩真真相形;;;;;有的为了应付检查,,,接纳无中生有、移花接木等手法,,,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审核指标,,,现实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使命等。。。。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现真相形的掌握,,,滋扰上级作决议,,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,,,必需严肃追究相关职员责任。。。。。
第二款划定,,,在上级检查、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报告事情时纵容、挑拨、体现、强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,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。。。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,,向导机关和向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、挑拨、体现或强迫下级说假话。。。。。本款划定的行为,,,比第一款划定的行为性子越发严重,,,即明知情形不实或有问题,,,不但不阻止、不纠正、不如实报告,,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,,,以抵达掩饰问题、遮掩真相的目的,,,因此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更重的处分。。。。。
(泉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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